2022年8月,張某駕駛小型轎車在桑植縣城區(qū)某路段行駛時,與某汽車銷售公司停放在馬路邊待售的一輛新皮卡車發(fā)生碰撞,導致皮卡車嚴重受損。因雙方就損失賠償事宜協(xié)商未果,汽車銷售公司將張某及其保險公司訴至法院。張某稱,被撞車輛停放位置不當,貶值損失請求于法無據(jù),且本案損失應該由自己所簽約的保險公司理賠。保險公司則只認可車輛維修費用,認為貶值損失屬于保險合同免賠條款,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付責任。一審法院認為,案涉受損車輛系待銷售的商品車,遭受毀損之后其作為商品的內在價值是必然降低的,該貶值損失屬于直接損失,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(yè)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,故判決保險公司賠付某汽車銷售公司車輛維修費25365元、汽車貶值損失費41998元。一審宣判之后,保險公司不服,于2023年5月提起上訴。最終,二審法院考慮本案實情,酌定由某汽車銷售公司對其訴請的維修費、貶值損失費等各項費用自擔20%的責任,并據(jù)此對本案作出改判:保險公司賠償某汽車銷售公司車輛維修費用20692元,張某賠償某汽車銷售公司車輛貶值損失費用33598元。(鞏守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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